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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意见
[摘要] 部分报社、期刊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精神和省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的要求,为净化我省报刊广告秩序,提高社会媒体公信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清理报刊不良广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不良广告事关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专门就广告治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吴仪副总理多次在有关会议上要求抓好广告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 2007-12-0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广告;药品;登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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