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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辖区参加全市医疗保险统筹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部分县(市)行政区划的变化,部分市辖县(市)改为市属区级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市辖区不能单独作为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全市统筹。
[发布日期] 2008-04-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统筹;保障局;市辖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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