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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总局药化注册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药检所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省局提出申报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申请,省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可负责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检验工作。
[发布日期] 2014-04-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化妆品;美白;备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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