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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以下简称《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环境影响;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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