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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木材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05〕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森工林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报告原则     依据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级分类标准,分级报告原则。
[发布日期] 2007-05-2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突发;公共;事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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