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复产验收合格煤矿证照核发返还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快复产验收合格煤矿 证照核发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和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复产验收合格矿井证照核发返还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09〕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煤管局于2009年3月19日组织省国土厅、省安监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就进一步加快复产验收合格煤矿证照核发返还工作召开了协调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返还证照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证照管理部门应加快受理各市(地)政府对复产验收合格煤矿核发返还证照工作,各部门应严格坚持煤矿安全标准,在不违反省安委办《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先后顺序,做好煤矿证照核发返还工作。
[发布日期] 2012-12-1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证照;返还;核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