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行署、市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9号)、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52号)的要求,从2008年起,我省将对已经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开展统计继续教育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使统计人员不断地更新和掌握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业务素质。
[发布日期] 2008-03-2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统计;教育;统计人员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