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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要]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委会,各市政府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常委、副省长盖如垠同志9月22日重要批示:“省安委会办公室:请协调、组织、指导并检查该指导意见的落实”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相关企业,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发布日期] 2012-12-1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品健康与安全
[关键词] 安委会;指导;意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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