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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工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餐饮单位经营自酿酒问题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中“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修改为“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自行进行成品安全检验,出具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发布日期] 2017-12-0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食品;许可;食品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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