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摘要] 职权名称 对违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230000-04-0-1091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发布日期] 2016-03-2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植物;植物检疫;条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