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市、县民政局、财政 局、卫生局: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
[发布日期] 2007-07-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优抚对象;补助;医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