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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销毁计划的通知
[摘要] 省财政厅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费 票据销毁计划的通知 有关中直、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收费票据销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驻哈中直、省直单位不能使用的各种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进行集中清理并销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销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范围 凡在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购领证》,并购领财政票据的驻哈中直、省直各单位,均属此次销毁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范围。
[发布日期] 2012-03-2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票据;销毁;财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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