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9-11-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中小学;收费;教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