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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摘要]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开展的实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和我省2015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 在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对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部分的补偿,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按照国家规定药品加成率15%确定为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合理收入。
[发布日期] 2015-10-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保险;公立医院;支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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