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地、市、县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劳资)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9号),精神,凡我省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柔性流动方式从省外引进人才,均可办理《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以简称《工作证》,)取得《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才,享受我省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为做好《工作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和部门 (一)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需要从省外、国外以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的各类人才均可办理《工作证》。
[发布日期] 2004-11-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工作证;人才;柔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