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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4-10-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特殊教育;残疾儿童;教育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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