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内容,探索创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可供推广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模式,为更好发挥医疗救助的职能作用,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顺利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发布日期] 2012-07-3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重特大;救助;医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