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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以下称国办57号文件),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民生实事要求,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结合人社部及省医改办有关要求,现就年底前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全省以市(地)为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兑现待遇,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发布日期] 2015-09-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大病;城镇居民;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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