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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以下简称《稽查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稽查比例,认真制定稽查计划,切实做好稽查工作 市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稽查比例开展稽查工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稽查;监察;环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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