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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21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种子;职权;主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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