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吉卫联发〔2016〕90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12-05 [发布机构]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基础医学
[关键词] 助理全科医师;医生培训;吉林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