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监管意见事项办事指南
[摘要] 事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意见事项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5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80号)4.《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5.《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各部委联合令12号)6、《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8.《关于印发〈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粤环〔2006〕110号)9.《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行政许可申请行为的通知》(粤环〔2008〕57号)10.《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粤环〔2011〕57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40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粤环函〔2013〕994号)(新增、含部176号)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二、办理范围广州市管辖范围内具备加工利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单位(限制进口类第五类“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须2008年后有提出申请并通过国家环保部审批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相关项目,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齐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备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基本条件。
[发布日期] 2012-05-09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固体废物;进口;副本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