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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污染大气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摘要]
事项编号:gz1331004服务对象:·企业办事依据:·《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1年10月6日市人大通过,2004年修订)第十六条:可能因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日期] 2015-06-27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应急;预案;事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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