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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穗环〔2010〕181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认真贯彻执行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市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国Ⅳ车型公告”),在“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上公布符合国Ⅳ标准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为市民购买国Ⅳ标准新车提供指导服务。
[发布日期] 2010-08-27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标准;机动车;污染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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