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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摘要] 穗环〔2009〕241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为做好我市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管理工作,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发布日期] 2009-12-08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运营;设施;环境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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