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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排气污染类)送达公告
[摘要] 广州市沧州肉食制品有限公司(粤AN7P51车辆所有人)、广州江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粤A35E23车辆所有人)、广州市永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粤A532MN车辆所有人)、何海文(粤A1QJ49车辆所有人)、曹雪同(粤A59E53车辆所有人)等5位当事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广州市机动车排气复检点进行排气复测并提交该汽车维修后复检合格证明。
[发布日期] 2016-09-19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排气;广州市;当事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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