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摘要] 延政发〔201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安排,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为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东向为G110辅线(莲花池路口至庆隆街东口)以西;西向为汇川街(百眼泉村路口至公安局路口)、湖北西路(污水厂路口至南关桥北口)、西环城路(南关桥北口至北关北口)以东;南向为G110辅线(莲花池路口至燕水家园东口)、百泉街(燕水家园东口至百眼泉村路口)、湖南西路(公安局路口至污水厂路口)以北;北向为庆隆街(庆隆街东口至检察院路口)、妫水北街(检察院路口至度假村路口)、庆园街(度假村路口至北关北口)以南相接围成的区域,以上各路段均不包含在内。
[发布日期] 2014-11-04 [发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路口;通告;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