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2-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退货;商品;消费者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