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的补充通知
[摘要] 京安办发〔2016〕44号 各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做好全市淘汰不合格燃气灶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现就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主体资格的确认原则 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主体资格,具体确认原则:1、具有北京市户籍;2、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或由农业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农户;3、本人名下拥有产权房屋或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子女、父母等)名下拥有产权房屋且与本人共同居住,房屋产权隶属本市,或本人及家庭均无产权房屋但长期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视同其本人房屋;4、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新批准获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可纳入实施范围。
[发布日期] 2016-12-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燃气灶具;设备;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