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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摘要] 京政发〔2016〕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除《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二、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发布日期] 2016-08-1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法律援助;事项;纠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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