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建法〔2012〕22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就本市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并按属地区县规定的标准缴纳。
[发布日期] 2012-08-08 [发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面积;改造;增加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