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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要]
延政办发〔2012〕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庆工商分局制订的《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2-09-06
[发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经营场所;住所;房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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