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就发〔2015〕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44号)、《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首都经济人口发展状况,现就进一步完善为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落户企业的用人情况报告; (二)连续前三个年度企业职工花名册(见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企业连续前三个年度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能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比对的企业,可不提供此材料); (六)与招用的本市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及以上的,需提供反映企业连续前三个年度依法上报统计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制式报表;企业未达到一定规模的,需提供企业连续前三个年度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企业前三个年度招用本市人员的其它有效材料。
[发布日期] 2015-03-12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招用;本市;申请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