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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日期] 2017-06-2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发票;增值税;销售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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