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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发布日期] 2009-06-1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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