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发布日期] 2017-06-15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预缴;企业;纳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