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
[摘要] 京政发[2015]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有效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中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点排放单位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发布日期] 2015-12-28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排放;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