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体条例》的决定
[摘要]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100元至1000元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至500元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 2004-10-14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规章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罚款;狂犬病;预防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