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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国食药监械〔2005〕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206号),“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的审批”为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就取消该行政审批后的有关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医疗机构研制的医疗器械,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不能供应的品种;该品种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如符合上述原则,则属于取消行政审批的“医疗
[发布日期] 2007-10-19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医疗机构;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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