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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及各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工作。第二章 新制剂的申报与审批第一节临床前研究 第四条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研究开发的机构应当具备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
[发布日期] 2012-08-22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制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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