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摘要]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
[发布日期] 2007-10-24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样品;告知;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