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及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发布日期] 2015-01-21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就业;人员;认定;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