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摘要]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4〕743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一)申请享受的对象和申请程序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发布日期] 2014-01-01 [发布机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失业;登记证;就业;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