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环保部华北环保督察中心《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 为推动环境执法由事后被动处罚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预防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有效性,7月6日,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依据重点区域划定原则,划定本辖区重点区域,并于2011年8月5日前将确定的重点区域名单报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审定;8月底前,市环境监察总队筛选出全市重点区域名单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确定并发布“市重点区域名单”和“区县重点区域名单”。
[发布日期] 2011-09-05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监察;区县;重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