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重点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监测站: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的通知》(总站统字[2011]207号)及《2012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工作,提高污染源数据审核、处理与分析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2季度起正式应用总站下发的“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处理、评价和上报工作,报送范围为天津市国控、市控废水监督性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数据,国控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及国控、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发布日期] 2012-05-10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染源;超标;监测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