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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工商年检工作中有关环保问题的函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函〔2006〕21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 工商年检工作中有关环保问题的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关于明确环保审批起始时限及规范许可文件的函》(京工商函〔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发布实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发布日期] 2008-03-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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