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文件 京环发〔2006〕3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 确保首都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防止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其他辐射事故,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 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 (一)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06-03-17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放射性;同位素;单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