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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发布日期] 2003-04-0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饲料;添加剂;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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