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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摘要]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精神,我委认真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对199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以我委名义制发的85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定,其中决定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35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决定对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或适用期已过、适用对象已不存在的49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决定对个别条款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特此致函。 附件:1.
[发布日期] 2009-02-06 [发布机构]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规范性;行政;文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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