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摘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及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郊区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依据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进行。 二、评定范围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正式或准备开业的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包括住宿接待、田园观光、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等,按照《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建设,自愿参加评定。 三、参加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发布日期] 2002-07-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 [时效性] Effective